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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关于阜宁县委办发通知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捐款的消息,引起了舆论哗然。对此,江苏省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机关干部应该带头捐款献爱心,而红会收到的每一笔捐款流向都可以追踪。(5月18日《南京晨报》)
《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显然,阜宁县用通知的形式,要求干部职工捐款,违背了慈善捐款“自愿”的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用“机关干部理应带头捐款”的借口,也回避不了其违法的事实
细想一下,县委办以通知的形式将捐款的范围和时间,以及规定了不同单位、不同人员的最低捐款数。这样的通知,对捐款的人来说,那里还有一点“自愿”的味道?再说,在一个县,县政府就是公民的衣食父母,对机关干部来说县政府更是自己“主人”。面对“父母”或“主人”伸到面前的“捐手”,作为“儿女”或“仆人”,还能说“不”,或还敢说 “不”吗?再加上,一些单位为了完成捐款任务,不但要张榜公布每个人的捐款数,还将捐款的多少与评选先进和立功受奖挂钩,甚至还有的与职务晋升挂钩。而在这样的捐款“氛围”下,你自愿也好,不自愿也罢,都得老老实实照“规定”去做。
其实,一些地区的一些政府,也知道用“通知”捐款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的,之所以热衷于搞“慈善一日捐”、“博爱万人捐”等捐助活动,说白了,就是将原本属于政府或部门的慈善救助职责,转驾或强加到市民的身上。再说,每年政府不用掏一分钱,就能打造几个慈善“亮点”,政府及慈善机构当然会乐此不倦了。
13日上午,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笔者认为,慈善事业也要做好“放”和“管”的工作。管,就是要加大对慈善救助的投入,不断满足慈善救助事业发展的需要;放,就是不要再做像“通知”捐款这样的事。
这不仅是李总理的要求,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为,政府本不该做违反《捐赠法》的事,即使“结果”和“愿望”再好,最终也逃脱不了违法的事实。“红会收到的每一笔捐款流向都可以追踪”,也如此。姚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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