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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阜宁县委办下发特急通知文件,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会捐款,此举在网上遭到质疑。在盐城,这类“强捐”现象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一般情况下,涉及的县市会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干部向红会捐款,措辞不一,但均规定具体金额。(5月19日 《京华时报》)
其实,红头文件“强捐”非阜宁一家,也非今年才“流行”。在盐城、乃至江苏,甚至全国,红头文件“捐款”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起码存在有十多年了。这次阜宁被“曝光”,也算是“躺着中枪”罢了。
根据《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显然,红头文件“强捐”,违背了“慈善”原则,也是违背了公众的“意愿”。
细想一下,红头文件将捐款的范围和时间,以及捐款数都进行了统一,“自愿”一说又从何谈起?再说,政府是衣食父母,更是机关干部的“主人”。面对“父母”或“主人”伸到自己面前的“捐手”,作为“儿女”或“仆人”,还能说“不”,或还敢说“不”吗?再加上,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不但张榜公布每人的捐款数,还将捐款的多少与评选先进和立功受奖挂钩,甚至有的还与职务晋升挂钩。
可怕的是,其违法行为的主体,竟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更可怕的是,这种长时间存在的违法行为,竟然没有人去制止或没有人敢去制止。
政府及部门之所以热衷于搞“慈善一日捐”、“博爱万人捐”等捐助活动,说白了,就是将原本属于政府或部门的慈善救助职责,转嫁或强加到市民的身上。每年政府不用掏一分钱,就能“打造”几个慈善救助的“亮点”工程。为此,“乐此不倦”,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红头文件“强捐”,反映出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更反映出政府的权力没有真正放旱法律的笼子里。
13日上午,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笔者认为,就慈善事业而言,管,就是政府要加大投入,不断满足慈善救助事业发展的需要;放,就是政府不要再去做“强捐”这种的越俎代庖的傻事了。
不管理由有多充分,用红头文件“强捐”的历史早该休唉!姚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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