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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案引发蝴蝶效应
2009-11-27 19:01: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89次 评论:0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14:41  《法律与生活》杂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14:41  《法律与生活》杂志
张军:钓鱼案改变了我的生活
法律与生活2009023期封面

  “钓鱼案”改变了我的生活

  文/张军

  自从成为“钓鱼案”的主角,我夜不能寐,身上的痛楚还在继续,内心的酸楚更难以言表。在辗转反侧中,我暗下决心,不管多久也要坚持讨回我的清白。

  没有被“倒钩”之前,我在一家外资500强公司做中层管理人员,每天的工作十分繁忙,几乎每天晚上都在加班工作,当然也没听说过“倒钩”。

  像大多数在这个城市里奔波的小白领一样,我的生活简单而忙碌。由于工作性质常常需要和集团公司的海外厂家联系,晚上8点到凌晨1点通常是我的工作时间,公司也为我实行了弹性工作制。

  2009年9月8日凌晨,发完最后一封E-mail已是凌晨两点,疲倦的我把自己重重地扔到床上酣然睡去。没有梦,只有沉沉的睡眠。

  此刻,我绝对没有料到太阳照常升起的这一天,有个可怕的“倒钩”事件在等着我。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完全改变了我近两个月的生活轨迹。

  遭遇“钓鱼”

  2009年9月8日,晴,秋已露头,炎夏却还不肯离去,空气燥热,没有风,还能听见知了的鸣叫。

  早上起来,我照例又查看了一下电子邮件。12点左右,我驾驶着福特私家车从家里出发赶去公司,今天下午有个会要开。

  快到1点钟,我也快到公司了,不和别人挤高峰的车程是很畅快的,比拥堵时要节省半个多小时。在华宁路元江路口,又一个红灯,我停下来等候。

  这时,过来一个白衣男子,问我能否带他一段路。我先是拒绝说我是私家车不带人的,后他说肚子很痛,可能胃不舒服,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麻烦带一下,并说要给我20元钱……

  我婉拒说:“不要你的钱,我的工作单位就在闵行开发区,马上就到了。”

  他又强调,他就在北松公路什么村,我心一软就让他上了车。

  这个搭车人上车后全然没有了痛苦的表情,手指自然地放在双膝上轻轻敲打。看到他粗壮而有力的手指,我稍稍有些怀疑,好像听人说有小偷趁开车人不注意拉开车门偷车上的东西,我将放在主副驾驶当中茶杯位置的手机拿到靠主驾驶的储物盒里,但也没多想。

  同事这时候还打来个电话,我说马上就到,其间我还对这个搭车人说我有事要马上到公司,你往松江走我可不能送你。他说,不远,就在华宁路北松公路转弯处。

  刚至转弯处,车停了下来,他叫我倒车,我倒了几步,停下车等他下车。时间暂时凝固了大概四五秒,他在向窗外看。我不解,看着他,他突然伸手来拔我的车钥匙。

  我抓住车钥匙大声问他是干什么的,紧接着,一群穿制服的男人大约有七八人一拥而上,将我从车上拖下来并强行抢走钥匙。我瞬间认为碰到了强盗,还在呼救。

  这群人不容我分说,把我的双手反扣卡住我的脖子,将我推搡到一辆面包车里,同时搜去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临时写上我的车牌号)叫我签字。

  我拒绝签字,我说:“我没干任何违法的事情,你们是什么人,请出示拘捕扣留证件”。他们说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只有一个人出示了工作证并将姓名一栏一直遮着。

  经过半个多小时在面包车上的拘禁,他们中有人用手指着我的鼻子。我抑制不住满腔的悲愤,要打电话报警,可是我的电话竟然被抢走了。

  最后,这帮人将我推下车,扔给我一纸《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便扬长而去。

  无果的申诉

  我无奈打的到七莘路778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得到的答复是:“这是才发生的事情,材料还没到我们这里,10个工作日后再说。”

  我着急地说,车上还有电脑等贵重东西。这时,里面的一个工作人员才给我盖了个章,叫我到春申路梅富路一停车场去拿我的物品。

  我看到墙上有投诉电话,在去停车场的出租车里打电话向该单位投诉,得到的答复是会向领导反映。

  我又去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闵行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科反映情况,一位姓王的女士接待了我,但还是说今天不行,要了解情况后给我答复。

  我向王女士提出了几点质疑,我说“您看我是否是像运营黑车的”,她回答“不像,但现在不能定”。

  我还让王女士看了手上的伤痕,问道,即使是处罚黑车(何况我根本不是)在当事人没有任何逃跑意图的情况下,这么多人围着为什么还要反扣手臂卡脖子?王女士回答说,这些不是执法大队的人,是一些协管人员,并说坦率地说觉得我的运气比较差。

  我又问道,“这些协管人员冒充乘客并勾引车辆搭载行驶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交通执法怎么可以雇佣这样一群人?” 

  王女士表示,这些协管人员抓到一个运营黑车会得到一份奖励。现在有国家赔偿法,不满意可以走法律途径,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过那通常要至少两个多月。

  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里,我抑制不住内心的悲愤。我的父母都是有3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退休前也都在政府机关工作。我从小接受的教育便是善待他人,尊重他人。就连这次“被钓鱼”,也是应那位白衣男子的要求做好事,为何好心却遭到这样的对待?

  车被抢走,申诉也毫无回应,这一整天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让我有苦难言。我夜不能寐,身上的痛楚还在继续,内心的酸楚更难以言表。在辗转反侧中,我暗下决心,不管多久也要坚持找回我的清白。

  我就是一个普通的小白领,并不愿意这样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但是,他们的做法让我太冤屈了,政府部门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他们拿人民的权力来做这样的事情,我愤慨不已。

  再后来,我了解到执法大队从未败诉,而相关方面负责人也出来言之凿凿说,从来没有雇用“倒钩”这种行为。我不介意在他们从未败诉的纪录上再添一笔,因为,我相信是非自有公论。即使败诉,我的坚持也会对没有遭遇“倒钩”的车主们,对于那些“倒钩”们,对于所谓的“执法大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那我的坚持也有了一点意义。

  所以,我选择了起诉。

  选择“民告官”

  2009年9月28日,我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10月9日拿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除了要求撤销不公的“行政处罚”外,我并没有提出额外的经济赔偿,因为不想被别有用心的人说三道四。坦白地说,提起诉讼本身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拿回这笔被“钩”去的原本属于自己的钱。

  “期待会有正义的审判。”我在发到爱卡网的帖子中写道。

  我在网上发帖后,前后有数十位同样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倒钩陷害的车主找到了我,向我倾诉他们的遭遇。有人因开公司的车被“倒钩”丢掉了工作,有人被单位批评,还有人因此事造成了夫妻不和……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些和我有相似经历的受害人无不是被花言巧语欺骗,被那些曾经试图施以帮助的人陷害。

  对于这次诉讼的结果,我真的看得很淡。一是之前有关执法大队的诉讼从无败诉,二是我确实是精力和时间都十分有限。但是,我并不害怕,我相信总会有人站出来。上海运管部门是否存在“钓鱼”执法,总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维权路上,我经受的压力,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超过了过往我工作最艰辛的时候。比起事发之时,此刻我多了一些平静,但我的坚持不会因而松懈。

  有人问我,经过此事之后,是否还会同情心“泛滥”,帮助别人?我想我还是希望以后能帮助到别人,但我也会开始存在些许戒心。

  “钓鱼执法”事件虽然已经告一段落,尽管闵行大队已经撤销了错误的行政处罚,我仍旧希望从法律层面上能判定这种错误的做法。作为当事人,作为一个公民,我还会坚持将这个诉讼打下去,我始终认为这对于我们的社会进步是有意义的。

  编辑后记:由于种种原因,张军不愿意过多提及自己目前的生活困扰。其实,经历这次“暴风骤雨”的他确实承受了太多。在电话中,他告诉我,不久前还有人去他的单位给他施加压力,让其尽快撤诉。

  我想,对他生活造成困扰的,还有来自于媒体的关注。设身处地地为他着想,在繁华大都市工作和生活的白领压力本来就很大了,现在还要打着官司,每天应对着全国大大小小的媒体,曾经的平静生活突然之间变成了一种奢望。

  只希望现在的困扰,可以换回他的清白,换来天下不再有人被“钓鱼”,尤其是换来法治的进步。

“钓鱼案”引发蝴蝶效应

  本刊记者/胡庆波 综合报道

  2009年10月,上海交通执法部门钓鱼式执法事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先是上海市闵行区张军的“挂钓钩”事件;不久,上海浦东年仅18岁的被“钓”者孙中界自断手指以证清白。

  这两起“钓鱼案”并未像之前发生的类似案例那样“被沉默”,相反,引发了一系列出人意料也可谓情理之中的蝴蝶效应。

  效应一:钓鱼执法遭彻查

  事情闹大了,社会和舆论要求彻查。10月20日,作为执法主体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欲盖弥彰地公布了《关于“10·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情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表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此事件处理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这份自己调查自己的结论公布后引得舆论一片哗然。随即,在各方压力下,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有关问题作重新调查。

  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透露,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军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另据上海媒体报道,鉴于10月20日公布的浦东新区城市行政执法局的初步调查结论,事实不清、结论错误、公布草率,市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表面上看,‘孙中界们’只是在争个人的权利和人格,实际上,孙中界们的抗争,有望终结上海市的‘钓鱼执法’。”有人这样评论。

  效应二:利益链受冲击

  几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执法方式。

  知情者称,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钓钩”。“钓头”和执法大队的关系非常密切。在上海市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从执法人员手里拿到300元,“钓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是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个月能净赚1万~2万元。

  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人士明确表示,如果用违法违规手段来执法,甚至从此类执法中牟利,形成变相敛财的“利益链”,则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如此,这条利益链条面临着也许断裂的命运。

  效应三:执政智慧遭考验

  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承认孙中界的确是被“钓鱼”后,众多被“钓鱼”车主大受鼓舞,10月27日,100多名中招者聚集在原南汇区城市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还车或退回罚款。

  从10月28日开始,浦东和闵行两区已经开始登记“被钓鱼”车主信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人员表示,登记不分年限,即使早在2005年被钓鱼,也可以前往登记。据悉,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个人要求等。

  与此同时,来自全国各地的自称遭遇“钓鱼执法”的车主们也在聚集,试图借助上海纠错事件获得应有的补偿。

  政府将如何应对这来自民情和执法现实的压力,将极大考验相关机构的执政智慧。

  效应四:引发道德危机

  钓鱼执法,钓出了一轮的诚信道德危机。

  本是好心助人,哪知道却是上了人家的圈套,好心得到却是“非法营运”的恶名。谁还敢让陌生人哪怕是需要帮助的人搭车?网络上的天涯社区,一则《上海“钓鱼执法”与道德危机》的头条文章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谁没有个有困难的时候,谁没有需要帮助的地方。我们都希望在有人寻求帮助的时候毫不犹豫施以援手,在希望得到帮助的时候有人雪中送炭,可是类似‘钓鱼执法’之类的行为却给了我们当头一棒。”有网友如此质疑。

  韩寒博客中的一句话语触动人心:说实话,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元……

  (注: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马天林律师对此文亦有贡献)

  别把“钓鱼执法”用在人民身上

  文/唐红炬

  真正的诱惑侦查是为了打击已经犯罪的嫌疑人,为了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

  追根溯源,我们所称的钓鱼执法其实就是刑事侦查中的所谓警察陷阱,也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陷阱取证,是指在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取得犯罪证据,特意创造某种机会和条件,诱使、暗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或者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某种便利,从而获得犯罪证据并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

  在中国,群众对钓鱼执法,打击罪犯其实是拍手称好的,可为什么到了上海这种钓鱼执法却变得人人喊打呢?

  合法“钓鱼”可反贪

  钓鱼执法一般是针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抓获需要,可以严格掌控适用。

  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来说,由于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证据一般又具有“一对一”的特点,所以检察机关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经常造成查处上的困难。通过采用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方法获取贿赂犯罪的证据,进而打击贿赂犯罪,正是检察机关对当前犯罪形势日益复杂,状况越来越严重状况的积极回应,是目前检察机关打击、预防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

  贪污贿赂对社会、对国家的危害远甚于非法营运。既然上海的交管部门为了整治交通秩序能挖空心思用到刑事侦查手段,那检察院本身就是搞刑事侦查的,为何不对那些犯罪嫌疑人适用诱惑侦查呢?一些官员在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上,完全是可以被合法“钓鱼”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曾委托成都3名博士起草《职务犯罪证据问题研究》。该报告建议,设立受贿案件诱惑侦查制度,允许检察官在犯罪嫌疑人主动索贿等情况下与行贿人一道参与“行贿”并取证。不知道是何原因,目前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出台。尽管如此,但我们却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只要适用方式得当,我们完全可以用好这一武器,为反贪工作作出重大贡献。

  政府道德的界限

  诱惑侦查有三种方式:“显露式”、“勾引式”、“陷害式”。

  第一种方式“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在抓捕中警察应该采用“机会提供型”和“缉捕措施型”的措施。

  第二种方式“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适用方式为“行为启动型”。

  第三种方式“陷害式”。刑事侦查上称为“犯意诱发型”。上海“钓鱼执法”采用的就是“陷害式”, 这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取证方式,理所当然受到大众的谴责。从法律的角度讲,追究犯罪行为必须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故意”是犯罪的典型构成要素。“陷害式”因为被诱惑对象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而被警察引诱从事犯罪活动,就是说当事人没有犯罪意图,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国家都不能诱使公民产生犯意实施犯罪并随后对其进行惩罚。国家的职能应当是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这是政府道德的基本界限。另外,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罪。在“钓鱼执法”中,如果出现教唆行为,警察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为了群众的利益

  真正的诱惑侦查是为了打击已经犯罪的嫌疑人,为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而上海的“钓鱼执法”是为了部门的私利,是为了打击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这种区别是最根本的。

  在刑事案件中,线人、卧底,冒着生命危险来打击罪犯,他们这种诱惑取证自然是合理合法的。笔者认为,只要是为了社会安宁,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就算把刑事侦查业务的诱惑取证用到民事行为中,也不见得就完全失效。比如,我们平时的生活中,记者假扮客户深入制假窝点偷拍,最后把不法商贩的罪证拿到电视上播放,这一行为为的是咱们老百姓,所以,他们依然是群众所津津乐道的英雄。

  有些人在各种媒体上对钓鱼执法极尽讽刺与嘲笑之能事,把诱惑取证说得是一文不值。君不知,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金牌原则,只要是真心实意为百姓好的,不管是钓鱼执法,还是侦查诱惑,我们老百姓都欢迎。

  (唐红炬,原系刑事法官,现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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